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

《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 2016-12-29 15:17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我市于2011年开始推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经过5年的经验积累,对医师合理流动起到了积极作用。日前,我委发布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卫医政〔2016〕459号),从2016年11月20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医师,在我市将实行区域注册。这是对现行医师注册模式的新的摸索,也是全国较早对医师区域注册进行探索的省份。

一、起草过程 为了贯彻国家医改相关政策,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进一步盘活医师队伍活力,促进医师流动,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我委坚持“立足现有规定、兼顾政策调整、谋求突破创新、保证风险可控”的原则,起草了《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书面征求全市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意见,同时召开座谈会,覆盖了全市不同级别不同类别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并汇总各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多次修订,形成《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经我委2016年第22次委主任办公会原则通过,予以印发。

二、主要特点 

一是厘清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的边界。通过医师区域注册工作,明确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管理,审查医师是否具备行医资格,而医师与执业机构的关系应该由医师和执业机构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这种制度的安排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主要执业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作为医师使用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医师进行日常管理;使用医疗机构作为聘用医师的管理主体,负责承担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与其执业范围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或业务范围的责任,并建立聘用医师执业的报备制度。

二是简化医师变更注册行政审批程序。通过医师区域注册工作,改变原来医师变动执业机构必须办理注册的模式,降低了医师办理变更执业地点的频率,简化了行政审批流程,符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医师经注册后,在其他执业机构执业,不需要再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是执业机构和医师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相应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三是增加医师横向纵向联动促进流动。通过医师区域注册工作,由原来的多地点执业变为多机构执业,并且不再限定执业机构数量,使医师资源能够在全市进行流动,特别是为医联体上级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诊、带教等工作提供了保障,有力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四是明确医师入户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医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入户医疗服务的,其服务可视为该医师执业机构的延伸,有利于开展家庭病床、巡诊和上门服务,有利于落实家庭医师签约制度和居家老人医养结合政策的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医师区域注册的范围

  1. 明确了医师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在我市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其执业地点是天津市。执业注册后可以在任一设置与其执业范围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或业务范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3.医师开展入户医疗服务的,其服务可视为该医师执业机构的延伸。

(二)明确不适用医师区域注册的情形

1.助理医师、执业范围是计划生育服务专业的医师、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院前急救短线医学专业加试并依靠加试成绩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等不适用医师区域注册,仍然原有规定执行。

(三)明确主要执业机构

1.主要执业机构的作用

一是医师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备案、注销注册等手续时,由主要执业机构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主要执业机构的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办理。

三是为了医师定期考核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主要执业机构的确定原则

(1)区域注册前已经按照原有规定注册的人员:其医师执业证书所列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视同其可在天津市开展执业活动,不需要将原有执业地点变更为天津市。

(2)区域注册前尚未注册的人员: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后,执业地点为天津市,并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其主要执业机构的第一名称。

(3)医师主要执业机构发生变化,要按照变更执业地点 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军队编制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的医师注册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申请在本市行医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在我市实行医师区域注册后,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省却了部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医师和各个执业机构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四、落实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全市各级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认清医师区域注册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服务流程,方便医师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密切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做好医师相关信息的衔接,鼓励采用电子证照管理和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三是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医师的各个执业机构承担对医师管理的主体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对医师管理的监管责任。

五、后续工作 

目前,我委正在就实行医师区域注册后,执业机构加强对医师管理以及医师信息互联互通等事中事后监管内容,起草相关规定,强化执业机构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关报告制度,完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保证医疗安全。同时,认真总结经验,为国家调整注册制度政策提供借鉴,并为京津冀医师注册创造条件。

分享到:

上一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下一篇: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强化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