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15 09:58
来源: 市防控指挥部

市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控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与运行,充分发挥其“哨点”作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患者的发现和预警能力,保障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市防控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发热诊室设置的组织领导。发热诊室设置是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哨点”作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发现和预警能力的重要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与政策衔接,切实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坚持“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原则,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发热诊室。

二、形成多部门协作的工作合力。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密切合作。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市工作要求,加强发热诊室设置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实施方案落实。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和区级财政部门要加大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发热诊室建设和设备配置。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我市相关政策做好发热诊室医保政策的衔接。各级综合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发热诊室的监督管理。

三、做好发热诊室的规范设置。各区要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和我市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制定本辖区发热诊室设置方案,根据区域规划和基层服务能力,合理布局建设发热诊室。要按照“三区两通道”等建设要求,“一室一策”细化各发热诊室预检分诊、房屋设备、人员、院感防控等具体设置和运行流程,加快推进发热诊室建设工作,保证发热诊室的人员配备和物资设备需要,按照“平战结合”原则高效运行。

四、加强发热诊室的管理指导。各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的管理和指导。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能力。要严格院内感染控制,严防机构内的感染传播扩散。要加大监管力度,不断规范发热诊室诊疗行为,监督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市防控指挥部

2020年12月14日

分享到:

上一篇: 关于强化我市进口货物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离职离岗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调整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区域 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的通知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