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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1-29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持人: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卫计委副主任韩立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这方面情况。韩主任您好!

韩立: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好,韩主任。首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这次《条例》修改的背景是怎样的?我市单独两孩政策执行情况如何?同时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对我市出生人口规模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韩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计生法》的决定,这是新一届党中央审时度势,从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现实出发做出的又一个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为了落实中央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需要及时对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修改,以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市依法有序平稳实施。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完成了人口控制的各项任务,而且顺应人口形势的新变化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不断创新发展,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三十多年来,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大人民群众做出了巨大牺牲、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正是大家共同的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缓解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做出了重大贡献。应该说,全面实施两孩政策也是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从目前看至少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二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期看,可以直接带动住房、教育、健康、家政等方面的消费需求;长远看,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对降低人口抚养比,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更为显著。三是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全面两孩政策能够满足绝大多数群众的生育意愿。使家庭规模有所扩大,有利于构建稳定的亲缘关系,增强家庭的代际支持、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发展。

从我市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实施情况看,概况起来是两句话:运行平稳、符合预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市共受理群众申请43304件,审批通过42101件,其中怀孕并已经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20178件,已经出生13128人。通过近两年的实时监测和跟踪分析,全市单独两孩政策以后没有出现出生人口堆积等问题,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释放了一部分生育势能,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良好基础。

大家十分关心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我市人口发展情况,对此,我们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预测分析。肯定讲,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会带来一定的出生增量。据专家分析测算,我市户籍人口中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约58.5万人。考虑生育意愿因素,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且有生育意愿的目标人群在11万—13万人之间。未来几年因全面两孩政策每年新增出生人口2-3万人,政策效应的释放主要集中在2017-2019年,到“十四五”期间,人口出生会有所减少。因此,我们也希望符合生育条件、有生育意愿的夫妻,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合理选择生育时间。

主持人:好,这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呢?

韩立:这次《条例》修改是紧紧围绕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内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规定可以再生育的条件,取消了生育间隔

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按照法律授权,《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是两个子女中有子女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子女病残家庭的实际困难。但是子女是否为病残儿,要经过医学鉴定程序,对于符合病残儿鉴定标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方可批准再生育。

  二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这条主要是照顾这种再婚家庭,再婚前肯定有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为了照顾再婚前没生育过子女的一方在新组成家庭后也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这项规定主要是从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出发,让再婚夫妻在新组成家庭后可以生育一个子女,以增进夫妻及家庭的感情。

  《条例》除了对再生育的条件进行规定外,对原《条例》中的生育间隔的规定进行了删除。生育间隔是控制人口数量时期的一项措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时间由家庭自行安排,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政策依据,因此,在此次修订中予以删除。

(二)调整完善了奖励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

1、依据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取消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同时规定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

2、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3、明确“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三)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一是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同时,将生育服务证制度改为生育服务登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也就是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只进行生育服务登记,不再进行审批。

  二是删除原《条例》中关于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内容,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节育避孕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四)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作出规定

删除原《条例》中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及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明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规定。


市卫计委副主任 韩立


主持人:韩主任,《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根据这一点,一对夫妻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需要如何办理手续?我市采取了哪些便民措施呢?

韩立:关于生育服务登记,主要是指本市常住人口合法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到夫妻任何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生育登记。为了方便群众登记,提高服务的效率,新的生育登记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一是在一孩、二孩的生育服务登记中已不再要求提供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的纸质证明材料,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需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后予以办理。如果以虚假承诺获取了生育登记,一经查实,生育登记予以取消;如果已经生育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是原则上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登记信息通过系统传输,群众如有需要,工作人员可用纸张打印,打印的生育登记信息表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关于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我们会通过多种方式告知群众必须携带的要件,对一次没有带全的,采取一次告知、先登后补等方法予以办理。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我市还将采取以下便民措施:一是对于申请人因工作等各种原因不能到现场办理时,以方便申请人为原则,申请人可以委托亲属、家人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代为办理。委托亲属代办的除需要携带申请人的申请要件外,还要携带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具申请人和代办人共同签字的委托书。如果请村(居)委会代为办理的,不需填写和出具委托书。二是对于2016年1月1日前已取得《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的,申请人可持《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和已孕妊娠诊断证明直接进行二孩生育登记,不需要再携带其他要件。

主持人:那么符合规定条件的夫妻如何申请再生育?我市《条例》中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规定适用于流动人口吗?

韩立: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主管审批。关于具体审批程序,市卫生计生委将制定具体规定,在卫计委网站上公开。

  根据国家的现行规定,流动人口的再生育审批仍然由其户籍地审批。但作为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我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其户籍地的再生育审批证明,向流动人口提供与本市户籍人口相同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主持人:好,主任,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否还可以享受晚婚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假(产假)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韩立:按照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的规定,取消了对晚婚的奖励。但之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尚未休婚假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据此,我市《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主持人:韩主任,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否还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是否继续实行相关扶助政策呢?

  韩立:2016年1月1日以后自觉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子女未满14周岁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仍可以按照原《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就是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打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二孩生育登记的同时核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退回。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仍然按照原来的规定,继续给予奖励扶助或者特别扶助。目前,我市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是特别扶助制度,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是奖励扶助制度。《条例》修改后,继续实行这两项制度。

  主持人:《条例》修改实施后,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将要怎样处理呢?

  韩立:实行计划生育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情况,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市人大的授权,市政府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号),重点明确了两个问题: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征。2、违反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上述基数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此通知已经在天津政务网上刊登,与修改后的《条例》同日施行。

主持人:好,那么全面两孩政策对助产服务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韩立:目前,全市共有助产机构92家,其中三级医疗机构7家、二级医疗机构55家、一级医疗机构30家,开放的产科床位近2500张。从产科床位与分娩需求看,按住院分娩平均5.5天计算,全市产科开放床位2500张,按具备接受分娩16.5万人的能力,应该说产科服务能力没有太大问题,能够基本满足生育政策调整以后的需要。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是助产技术优势资源面临挑战,大医院压力加大;二是,高危和危重孕产妇有增长的趋势,将会对本市七家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形成巨大压力。三是,出生缺陷的控制面临挑战。卫生计生部门将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为群众提供好服务。2016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将以“保母婴安全,控出生缺陷”为重要目标之一,主要措施有:一是做好全市孕产妇登记和分娩监测,发布相关信息,做好孕产妇分娩有序分流。二是加大培训力度,为基层医疗机构培训300名遗传咨询师,提高基层妇保人员出生缺陷控制的业务能力。三是全面提升本市助产技术服务水平。四是进一步完善高危和危重孕产妇管理工作,保障危重孕产妇及时转诊救治。五是推进儿科人才政策的有效实施,有针对性地增加儿科力量。

  最后,借此机会,感谢广大人民群众对卫生计生工作的支持帮助。我们将按照中央的要求,努力做好我市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工作,为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韩主任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背景    视频》》

2、《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视频》》

3、一对夫妇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需要如何办理手续?     视频》》

4、符合规定条件的夫妻如何申请再生育? 视频》》

5、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否还可以享受晚婚假?   视频》》

6、是否还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视频》》

  7、《条例》修改实施后,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受到的处理  视频》》

  8、全面两孩政策对助产服务产生的影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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