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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名老中医开诊所

发布日期: 2011-12-13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

  取得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的已离职或退休医师,可申办个体诊所。医师退休关系所在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

  本报讯(记者徐杨)为了方便患者就医,本市从即日起启动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所。市卫生局明确规定,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市卫生局要求各区、县卫生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举办个体诊所,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具体条件为: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市卫生局表示,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依法及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同时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指导并督促个体诊所严格按照诊疗指南和诊疗常规依法开展各项诊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对违反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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