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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组织开展网站集中备案工作

发布日期: 2005-06-29 12:06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随着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日益密切,已逐渐渗透到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益处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严重毒害了人们的心灵,特别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互联网需要规范、需要管理,按照国家关于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中央宣传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从今年2月起,联合开展对我国境内互联网站进行网上集中备案,目前正按计划有序进行,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上述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主体
作为互联网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网站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内网站备案管理工作。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www.miibeian.gov.cn,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为其所负责接入互联网络的所有网站集中代为备案。备案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主体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网络文化、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向其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之前,不得从事相关信息服务。
截至2005523日,备案系统共接收申报的网站备案主体数量为220,910,相应的网站域名数量近43万个,备案系统根据我国境内已有IP地址,搜索出已开通的网站域名数量为573,755,据此测算,已向备案系统申报备案的网站域名的比例约为74%
根据有关法规,未经备案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对逾期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组织和个人,相关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暂时停止为其开办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并报告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拒不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关闭网站,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其接入服务。
目前,仍有部分备案主体未依法履行网站备案义务。对此,信息产业部呼吁社会各界: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部署和要求,依法履行网站备案义务。下一步,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加大工作力度,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接入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其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信息产业部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的互联网事业将会更加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网站

200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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